时间:2024/10/18 来源:本站 发布人:科技职业学院信息管理员
A.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B.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残学生
C.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认定的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烈士子女
D.有关部门认定的见义勇为牺牲、丧失全部劳动能力的学生或者其子女
E.工会组织认定的困难职工家庭子女
政策兜底对象,直接认定为特别困难学生,需提供证明材料
1.2家庭所在区县(填空题)
1.3学生身体状况
A.健康 B.多病 C.残疾
1.4月消费情况
A.月消费1200元以上
B.月消费1000-1200元
C.月消费800-1000元
D.月消费800元以下
1.5在校受助情况
A.曾经获得一项资助
B.连续两年获得资助
C.连续三年及以上获得资助
1.6节俭情况
(可多选)
A.衣着朴实,不购买名牌服装等服饰类高档消费品
B.不佩戴金银首饰、不使用高档化妆品
C.购物(网购)次数不频繁
D.饮食节俭,没有经常到校外就餐或聚餐
E.无学车经历
1.7电子消费品情况
A.没有平板、电脑等高档电子消费品且使用1500元及以内手机
B.有专业学习用电脑且使用1500元及以下手机
C.有专业学习用电脑且使用2500元及以内手机
D.有高档消费品:如高配置电脑、高档手机、相机等
1.8校外娱乐活动
A.不参加校外娱乐活动,如KTV、网吧、台球厅、健身房、外出旅游等
B.偶尔参加校外娱乐活动
C.经常参加校外娱乐活动
2.家庭收入情况
2.1父母情况
A.父母双全家庭
B.重组家庭
C.离异单亲家庭
D.一方亡故单亲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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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父母职业 |
A.父母双方有一人或两人为公司股东或高管、私营业主、公务员、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工作人员、个体经营户 B.父母双方有一人或两人均为长期在外务工人员 C.父母双方有一人或两人均为务农或临时务工 D.父母双方有一人或两人因身体或其他原因无法就业、失踪(联)或去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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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家庭收入情况 |
2.3父母劳动能力 |
A.父母两人均为身体健康且有一技之长B.父母双方只有一人为身体健康且有一技之长C.父母双方均为身体健康但无一技之长D.父母双方有一人或两人为3-4级伤残或有一定劳动能力E.父母双方有一人或两人为1-2级伤残 F.父母双方有一人或两人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失踪(联)或去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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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2.4除父母外其他家庭成员劳动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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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无其他成员;或有其他成员且有劳动能力或固定收入 B.其他家庭成员中部分有劳动能力或固定收入 C.其他成员均无劳动能力或固定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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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家庭支出情况 |
3.1医疗支出 |
A.近两年内家庭成员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在2000元及以内 B.近两年内家庭成员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在2000-1万(含1万) C.近两年内家庭成员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在1万-3万(含3万) D.近两年内家庭成员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在3万以上或患重大疾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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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描述医疗支出情况和提供证明材料 |
3.2就学人员 (填空题) |
义务教育阶段及以下 人 高中阶段 人 大学阶段及以上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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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赡养人口 (填空题) |
A.0人 B.1人 C.2人 D.3人 E.4人及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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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赡养的无劳动能力老人(退休年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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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家庭其他情况 |
可多选) |
A.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B.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残学生 C.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认定的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烈士子女 D.有关部门认定的见义勇为牺牲、丧失全部劳动能力的学生或者其子女 E.工会组织认定的困难职工家庭子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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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兜底对象,直接认定为特别困难学生,需提供证明材料 |
1.2家庭所在区县(填空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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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学生身体状况 |
A.健康 B.多病 C.残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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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月消费情况 |
A.月消费1200元以上 B.月消费1000-1200元 C.月消费800-1000元 D.月消费800元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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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在校受助情况 |
A.曾经获得一项资助 B.连续两年获得资助 C.连续三年及以上获得资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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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节俭情况 (可多选) |
A.衣着朴实,不购买名牌服装等服饰类高档消费品 B.不佩戴金银首饰、不使用高档化妆品 C.购物(网购)次数不频繁 D.饮食节俭,没有经常到校外就餐或聚餐 E.无学车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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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电子消费品情况 |
A.没有平板、电脑等高档电子消费品且使用1500元及以内手机 B.有专业学习用电脑且使用1500元及以下手机 C.有专业学习用电脑且使用2500元及以内手机 D.有高档消费品:如高配置电脑、高档手机、相机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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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校外娱乐活动 |
A.不参加校外娱乐活动,如KTV、网吧、台球厅、健身房、外出旅游等 B.偶尔参加校外娱乐活动 C.经常参加校外娱乐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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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家庭收入情况 |
2.1父母情况 |
A.父母双全家庭 B.重组家庭 C.离异单亲家庭 D.一方亡故单亲家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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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父母职业 |
A.父母双方有一人或两人为公司股东或高管、私营业主、公务员、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工作人员、个体经营户 B.父母双方有一人或两人均为长期在外务工人员 C.父母双方有一人或两人均为务农或临时务工 D.父母双方有一人或两人因身体或其他原因无法就业、失踪(联)或去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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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家庭收入情况 |
2.3父母劳动能力 |
A.父母两人均为身体健康且有一技之长B.父母双方只有一人为身体健康且有一技之长C.父母双方均为身体健康但无一技之长D.父母双方有一人或两人为3-4级伤残或有一定劳动能力E.父母双方有一人或两人为1-2级伤残 F.父母双方有一人或两人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失踪(联)或去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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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2.4除父母外其他家庭成员劳动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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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无其他成员;或有其他成员且有劳动能力或固定收入 B.其他家庭成员中部分有劳动能力或固定收入 C.其他成员均无劳动能力或固定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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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家庭支出情况 |
3.1医疗支出 |
A.近两年内家庭成员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在2000元及以内 B.近两年内家庭成员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在2000-1万(含1万) C.近两年内家庭成员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在1万-3万(含3万) D.近两年内家庭成员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在3万以上或患重大疾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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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描述医疗支出情况和提供证明材料 |
3.2就学人员 (填空题) |
义务教育阶段及以下 人 高中阶段 人 大学阶段及以上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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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赡养人口 (填空题) |
A.0人 B.1人 C.2人 D.3人 E.4人及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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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赡养的无劳动能力老人(退休年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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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家庭其他情况 |
4.1受灾情况 |
A.近两年内未遭受自然灾害 B.近两年内遭受一般自然灾害,影响家庭收入 C.近两年内遭受较重自然灾害,影响家庭收入且造成财产损失 D.近两年内遭受严重自然灾害,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重大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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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描述家庭受灾情况和提供证明材料 |
4.2家庭变故 |
A.近两年内未出现家庭变故 B.近两年内家庭成员出现伤残、失踪或意外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等情况 C.近两年内家庭成员出现重大伤残、意外死亡或重大变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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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描述家庭变故情况和提供证明材料 |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实现精准识别、精准资助,确保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重庆市教委等七部门重庆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渝教财发【2019】10号)和我校具体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下简称“贫困生”)认定工作的对象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所有学生。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是指按我校统一的工作流程和认定方法,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对其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分级的行为。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作为我校落实政府各项资助政策和实施资助措施的依据。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基本原则为: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合理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六条 经认定符合家庭经济困难条件的学生,享有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助学资助的资格。凡未经认定的学生,不得享有上述助学资助资格。
第七条 工作领导小组。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院领导为组长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和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八条 资助管理中心。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九条 认定工作组。二级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为组长,学生工作人员、辅导员(班主任)代表等相关人员参加的认定工作组,负责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
第十条 认定评议小组。班级(专业或年级)成立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应包括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等,开展民主评议工作。学生代表人数根据班级(专业或年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2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班级(专业或年级)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2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主要为: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支出、财产、债务、劳动力及职业状况、上学人数、家庭成员健康状况等情况。家庭因购(建)房、购车、证券性投资等形成的负债不作为认定困难因素。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是否属于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儿学生,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认定管理的烈士子女和残疾军人子女,残联认定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需同时符合家庭经济困难条件)。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生家庭的地域、城乡因素等情况。
(四)学生支出与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金额与来源、学校收费标准、学校伙食一般标准、学生本人身体状况、学习生活其他必要支出、学生消费结构等情况。
(五)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造成经济困难等情况。
(六)其他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包括有关部门认定的优抚对象子女,见义勇为牺牲、丧失劳动能力的学生或者其子女,工会组织认定的困难职工家庭子女等情况。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等级。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程度,可设置特别困难、比较困难、一般困难、不困难。认定等级用于需实施分档资助的资助项目。
(一)特别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完全不能保障在校期间学习、生活基本费用。主要指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其他特别困难学生,需要依靠国家、学校、社会资助保障学习、生活基本费用。
(二)比较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能保障少部分在校期间学习、生活基本费用,需要国家、学校、社会资助。
(三)一般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能保障大部分在校期间学习、生活基本费用,其余部分需要国家、学校、社会资助补充。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因休学、退学等原因未在学校学习生活的;
(二)购买并使用高档娱乐电器或通讯工具、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小车等奢侈品,消费水平明显高于所在学校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的;
(三)高校学生未经学校审批私自在学生宿舍外租房的;
(四)隐瞒家庭真实收入、财产、职业就业、人口变动等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虚假承诺的;
(五)家庭成员为财政供养人员且未出现特殊致困情况的;
(六)拒绝配合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的;
(七)其他不应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情况。
第十四条 学院各级贫困生认定组可采取身份识别、大数据分析、家访、个别访谈、信函索证、资助档案分析、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认定方法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精准度,评估、研判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是否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
第十五条 身份识别法,主要是指对由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管理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学生、烈士子女、残疾军人子女等,原则上应直接确认。
第十六条 大数据分析法,主要是指通过上级相关部门提供的贫困人员信息,结合学院学生信息进行数据比对、分析。
第十七条 家访法,主要指学校资助工作人员、辅导员(班主任)等教职工通过家访记录、了解掌握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
第十八条 个别访谈法,主要指通过与学生本人、与学生身边师生访谈了解掌握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
第十九条 信函索证法,主要指对学生申请提供的情况向有关部门进行函证确认。
第二十条 资助档案分析,主要指利用学生以前年度在本校或以前学段获得资助情况进行分析。
第二十一条 量化评估法,主要指学院各级贫困生认定组结合学院制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量化表》,进行分项量化、综合评分,量化评估需要定性分析修正。
第二十二条 民主评议法,主要指资助工作人员、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家长代表等组成评议小组对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客观比较评议。民主评议要基于学生申请和其他方法了解掌握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 学院各级贫困生认定组可以根据不同类别困难群体采取不同的认定办法,也可综合利用多种方法。
第二十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原则上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后30日内完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认定工作。每学期要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无明显变化时,次年认定可沿用上年认定结果。
第二十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程序一般应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民主评议、认定工作组审核、资助中心复核、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建档备案等环节。
(一)提前告知
学院通过召开班会、家长会、书面通知等多种途径和方式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告知工作,提前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向学生或监护人发放《重庆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二)个人申请
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7日内,学生本人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按照本办法第三章要求如实填报《重庆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学生本人或监护人申请认定不需村社、街道和有关单位开具证明,学院各级贫困生认定组不得要求学生本人或监护人开具证明,但学生本人或监护人可自愿主动提交适当佐证资料,如医疗单据复印件等。学生或监护人应对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并书面承诺。下列情况,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孤儿、残疾、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学生提供相关证件复印件;
2.城镇低保户或特困户学生,提供《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复印件和发放当年补贴的造册登记表复印件;
3.农村建档立卡家庭学生,需提供扶贫公众信息网查询打印的贫困证明;
4.父母或其他家庭成员因病丧失劳动力,提供县级及以上的医疗单位疾病证明;
5.家庭因重大自然灾害(如火灾、洪灾、地震等)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学生,需提供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三)班级民主评议
1.辅导员对学生所提供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是否符合申请条件进行初步审核;
2.辅导员主持召开民主评议小组会议,在评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时,严禁让学生当众或上台诉苦、互相比困。民主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初步确定本班各档次的贫困生名单,并将贫困生名单及档次在班级群公示2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班级贫困生名单及材料报学院学生资助认定工作组审核。公示期结束后及时去除公示信息。
(四)学院学生资助认定工作组审核
1.学院认定工作组在充分征求各评议小组组长意见的基础上,审核各班上报的名单和材料,确定本系各档次贫困生名单。
2.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贫困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内容不能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隐私,要杜绝信息泄漏,公示期结束后及时去除公示信息。
公示无异议后,各二级学院将贫困生名单及材料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3.各二级学院应建立并管理更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
(五)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核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复核各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报送的贫困生名单及材料,复核后报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及时将审定的最终结果告知各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并将学院贫困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不能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隐私,要杜绝信息泄漏,公示期结束后及时去除公示信息。
(六)建档备案。经公示无异议后,汇总名单连同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重庆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等资料按学年整理装订,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六条 学院各级贫困生认定组须对申请、受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资助具体时间、程序、渠道做出明确、具体规定,并宣传到每个学生或监护人。
第二十七条 每学期开学初,学院结合重庆市学生资助信息管理平台下发的最新家庭经济困难人口信息,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对自愿放弃申请的建档立卡家庭学生、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学生、烈士子女、残疾军人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班级辅导要做好登记,其中未成年人学生由监护人签字后存档,成年人由学生本人签字后存档。
第二十八条 每学年或每学期上级教育部门从扶贫、民政、残联等部门获得贫困人口数据,学院据此开展学生资助统一审核认定后,相关部门新增认定的贫困学生,以及因其家庭遭遇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学生,学院根据学生(学生家长)申请或相关认定部门通知及时启动“兜底”机制和特殊简易认定程序,及时解决学生困难。
第二十九条 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落实资助信息安全责任人,严格管理各类学生资助信息的查阅、复印、流转、公示、存档等操作,严格学生资助信息的使用权限范围,不得泄露学生资助信息。泄露学生资助信息,情节严重的须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在学院进行资助政策提前主动告知的基础上,学生(或监护人)应主动向学校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资助申请,否则承担相应责任与后果。
第三十一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的咨询、投诉受理工作,负责对有效投诉进行认真核实,及时回复投诉处理意见。
第三十二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二级学院、各班要主动关爱学生,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发现家庭经济困难但本人没有提出认定申请的学生,并及时将其纳入认定范围。
第三十三条 各二级学院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学院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已显著改善,各二级学院应在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和后续资助工作中及时做出调整。
第三十四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每学年定期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对家庭遭遇重大疾病、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的学生,应实现逐个核实,加大实地走访比例。
对于核实中发现存在下列情况者,一经核实,取消享受当年度学校各项资助政策的资格,全额追回已经发放的资助资金,并在学生档案进行记载;情节严重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一)因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
(二)取得认定资格后,生活不节俭、铺张浪费,在同学中造成不良影响,经教育不予改正的;
(三)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不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
(四)没有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已显著改善;
(五)不参加学校安排的公益性活动。
第三十五条 各二级学院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院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工部和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19年秋季学期起施行。以前制定的《新澳门免费原料网大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精准认定量化测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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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 院系: 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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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 年级: 班级: 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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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量化指标 |
二级量化指标 |
主要观测点 |
学生自评 |
评议小组评议分值 |
备注 |
1.学生本人情况 |
1.1政策兜底对象( |